(2014)永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言会与赵守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会,赵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王言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守春,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王言会与赵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永民调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言会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交纳案件款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