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克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陈克,男,192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戌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敏。委托代理人张磊。原告陈克诉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人仲(2014)通字第2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虹君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克起诉称,原告建国前参加革命,后转至上海港务局机关工作,1961年因错案至昆山支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1984年调整待遇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执行政策。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虹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