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36-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36-23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97、498、499、500、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受理费等共计27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36、237号,二案执行费总计16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