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晓玲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玲,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朱晓玲,女,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晓玲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朱晓玲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玲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玲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朱晓玲负担。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