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红与皮娅娟、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皮娅娟,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宋红。被执行人皮娅娟。被执行人陈斌。关于宋红与皮娅娟、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皮娅娟、陈斌在嘉鱼县鱼岳镇通湖路(水岸新城)门店房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