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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周峥重大责任事故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峥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1961号罪犯周峥。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了(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周峥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沪高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6月5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综合考量罪犯周峥的服刑表现、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原判刑罚等因素后认为,罪犯周峥的犯罪行为是造成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影响尚未消除,事故赔偿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峥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常宝妹代理审判员  范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