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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新泉,陈远东等与韩练平,刘金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晓阳;陈新泉;陈远东;刘金阳;韩练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649号原告陈晓阳,女,汉族,1951年8月1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原告陈新泉,女,汉族,1955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原告陈远东,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刘金阳,女,汉族,1933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扈木凤,女,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韩练平,女,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四川省广汉人,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李春菊,女,汉族,1953年9月6日出生,居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陈新泉,陈远东,陈晓阳与韩练平,刘金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泉,陈远东,陈晓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阳、陈新泉、陈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减半收取6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