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传义与被执行人丁振平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义,丁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孙传义。被执行人丁振平。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丁振平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孙传义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8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5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费37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