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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与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100号原告: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学军。委托代理人:陈登峰。被告: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标。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富阳市金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