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冯海军、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永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冯海军,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永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代表人周国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海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漆明华,经理。被告李永富,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冯海军、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永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龙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