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查正香与吴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正香,吴良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查正香,女,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吴良久,男,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正香诉被告吴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正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良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正香撤回对被告吴良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即1350元,由原告查正香负担(该款已预交)。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