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元谋县爱车族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金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爱车族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文金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爱车族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元谋县。被执行人:文金玺,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元谋县爱车族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金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元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6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226.55元,共计2199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文金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元执字第2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