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小林诉刘小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黄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刘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