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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凤梅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梅,周玉婷,黄秋生,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北街。法定代表人张中保,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小彦,女,该公司职工,系张中保之女。委托代理人叶亚坤,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凤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6日。委托代理人何双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婷,女,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秋生,男,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系周玉婷丈夫。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黄家塘立交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候彦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建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诉人张凤梅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婷、黄秋生、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小彦、叶亚坤,上诉人张凤梅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双全,被上诉人周玉婷及周玉婷、黄秋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灿明,被上诉人汉中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张凤梅各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李 晓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