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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陈飞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0-1号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现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飞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陈飞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