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石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郭平、朱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郭平,朱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皋石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陈志宏。委托代理人颜永宏(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平。被告朱宝莲。原告陈志宏与被告郭平、朱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平、朱宝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宏撤回对被告郭平、朱宝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陈志宏负担。审 判 长 沙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