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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石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郭平、朱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郭平,朱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皋石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陈志宏。委托代理人颜永宏(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平。被告朱宝莲。原告陈志宏与被告郭平、朱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平、朱宝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宏撤回对被告郭平、朱宝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陈志宏负担。审 判 长  沙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