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挺城、许明富与许明富、张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张挺城。委托代理人:杨平度、林斌斌。被告:许明富。被告:张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挺城与被告许明富、张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挺城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挺城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挺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张挺城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