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鄢中爽不当得利纠纷0001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鄢中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1-1号原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1号(泰福大厦a座4楼)。法定代表人康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鄢中爽,系宜昌市伍家岗区永顺门都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鄢中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鄢中爽的银行存款7354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人民币20000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鄢中爽的银行存款7354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