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齐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兰,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27号申请执行人齐秀兰。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申请执行人齐秀兰申请执行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3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04.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55元,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480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313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