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卢龙光与桂阳县荷叶镇新碱水脚新井煤矿、谭福龙、孙孝友、何纯文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光,桂阳县荷叶镇新碱水脚新井煤矿,谭福龙,孙孝友,何纯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卢龙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桐武,湖南省桂阳县流峰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阳县荷叶镇新碱水脚新井煤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新市村。法定代理人谭家德,男,系该公司事务执行人。被告谭福龙,男,汉族。被告孙孝友,男,汉族。被告何纯文,曾用名何多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光与被告桂阳县荷叶镇新碱水脚新井煤矿、谭福龙、孙孝友、何纯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卢龙光于2015年1月1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光撤回对被告桂阳县荷叶镇新碱水脚新井煤矿、谭福龙、孙孝友、何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龙光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胡华北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辉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