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福亮与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亮,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黄福亮。被执行人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敬文。申请执行人黄福亮与被执行人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兴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4)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福亮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4)8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