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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华泉与张德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泉,张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泉,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德堂,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华泉与被执行人张德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延中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泉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堂年岁已高,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张华泉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祝顺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