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立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易水蓝翔职业技术学校与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水蓝翔职业技术学校,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立民初字第13号原告易水蓝翔职业技术学校,易县。法定代表人赵恒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保定市。委托代理人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易水蓝翔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申请人住所地位于保定市北市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申请人“办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该毕业证的办理地为申请人的住所地,故该合同的履行地在保定市北市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保定市北市区,故本案应当移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定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在保定市七一东路999号,其与易县易水蓝翔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红彬审 判 员 卢XX人民陪审员 杨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苑思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