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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潘根生与被告刘丹超、李英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根生,刘丹超,李英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潘根生,男,生于1955年7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彦强,男,生于1983年5月24日,汉族。被告刘丹超,男,生于1990年4月1日。被告李英英,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刘丹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A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刘丹超向本院交纳保证金7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丹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AC**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