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宋XX,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吴XX,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