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宋XX,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吴XX,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