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涟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务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7月2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5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4)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与李某、文某(均另案处理)均系涟源市斗笠山煤业公司电工。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颜某与文某、李某在涟源市斗笠山煤业公司机电仓库领取电缆时,趁机电仓库管理员谢某不在,从仓库里盗得15米长的95平方铜芯电缆一根,后三人将价值为2310元的电缆线销赃给娄底市骡子坳附近开废品回收店的夏某,得赃款800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颜某被涟源市斗笠山煤业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扭送至涟源市公安局,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颜某赔偿了被害人涟源市斗笠山煤业公司损失1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刘某甲、谢某、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李某、文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名,对被告人颜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颜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颜某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颜某判处拘役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阳超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