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贺某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