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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刘某甲,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某甲,男,199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