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玉洲与陈静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静,周玉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洲。上诉人陈静静因与被上诉人周玉洲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一辖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静静上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浙江永嘉县人,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一辖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周玉洲起诉时提交了购物凭证两张,显示商品名称为富绿特芒果汁饮料等,金额总计2152元,凭证加盖“姑苏区观前街道陈静静食品店”印章。同时,周玉洲还提供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证实姑苏区观前街道陈静静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宫巷88号,经营者为陈静静。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陈静静经营的食品店属零售行业,双方在该店内完成货款、商品的交付,因此姑苏区观前街道陈静静食品店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该店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宫巷88号,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坚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顾 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