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赵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13号申请人李志强,男,汉族,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赵鹏飞,男,汉族,个体运输户。申请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赵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赵鹏飞赔付李志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62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李志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20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鹏飞已经将执行款1620元交法院执行账户,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现申请人李志强已领取162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赵鹏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赵鹏飞应承担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