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如海、赵小磨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如海,赵小磨,赵如军,XX亮,陈克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如海,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农民,住襄阳市襄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小磨,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农民,住襄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如军,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农民,住襄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亮,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农民,住襄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克亮,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农民,住襄州区。再审申请人赵如海与被申请人赵小磨、赵如军、XX亮、陈克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襄中民三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如海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如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如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佼莉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