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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康永安、张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永安,庞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永安被执行人庞军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康永安、张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永安、庞军生银行存款88380.4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