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晓航与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航,郝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航,住黑龙江宾县。被执行人郝立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陈晓航申请执行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1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130号调解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