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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晓航与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航,郝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航,住黑龙江宾县。被执行人郝立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陈晓航申请执行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1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130号调解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