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华平与邓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平,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平,男,生于1990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邓伟(又名邓清伟),男,生于1989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王华平与被执行人邓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伟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殷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