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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地址青海省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80元减半收取,即279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斌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