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1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从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货款本金1786784元,承担诉讼费10515.5元、执行费20267元,合计18175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78678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8175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78678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