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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梓潼县仁和初级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县仁和初级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25号原告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清,董事长。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89号。委托代理人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林,该公司职工。被告梓潼县仁和初级中学校。法定代表人杜政,校长。地址梓潼县仁和镇场镇。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梓潼县仁和初级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就讼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3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