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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徐良辉、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闵成义,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徐良辉,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庆,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徐良辉、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以徐良辉、张庆贷款已经结清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