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胡某,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女,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乙,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陈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