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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红梅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红梅,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潘红梅。被申请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北山街道302号。法定代表人经纬,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经纬。申请人潘红梅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账户中的13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潘红梅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