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燕蓉、广州市英滔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新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6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蓉。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英滔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宇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天。原审被告:黄燕华。上诉人黄燕蓉、广州市英滔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天、原审被告黄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黄燕蓉、广州市英滔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燕蓉、广州市英滔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