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赵先平。委托代理人陶中燕,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跃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郜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6元,减半收取11963元,,由原告成都桥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成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