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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亚敏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敏,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77号原告:胡亚敏。委托代理人:王立江、徐世汇。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敏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