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那长生、迟丽荣与那春平、曹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那长生,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迟丽荣,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那春平,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曹婉华,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曹汉祥,男,1947年3月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那长生、迟丽荣诉被告那春平、曹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二原告已放弃赠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那长生、迟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那长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