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赛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下行初字第68号原告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丽丽。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施金良。委托代理人叶盛。委托代理人姜海斌。第三人吴赛赛。原告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杭人社(下城)认字(2013)第571号工伤认定,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正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于10月20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吴赛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达美映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