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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薛楷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楷逸,闫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168-1号申请人薛楷逸,2009年农历1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薛建龙,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被执行人闫荣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荣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薛楷逸独立生活止(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荣梅的银行存款3750元(3600元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