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薛楷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楷逸,闫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168-1号申请人薛楷逸,2009年农历1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薛建龙,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被执行人闫荣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荣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薛楷逸独立生活止(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荣梅的银行存款3750元(3600元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