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广与李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李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张广。被告:李桂华。原告张广与被告李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被告李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诉称:2012年11月22日,被告李桂华在我处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协议订立后我即将该车交付给被告,被告称一周内付清车款,逾期后,至今未给,要求被告李桂华偿还我车款8.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0000元。被告李桂华辩称:关于该笔车款阜城县人民法院已认定为诈骗行为,我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不应再以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我承担责任。经查,原告张广所诉已在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已经认定,被告李桂华因此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判决被告李桂华退赔原告张广全部经济损失,原告张广对此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