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泰丰路99号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常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齐,天津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保税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10。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那春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齐、王伟利,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那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日,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运输设备(岛津牌显微硬度计)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该货物运单中“发货公司”一栏处载明“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伟利”;该货物运单中“收货公司”一栏处载明“鄂尔多斯紫荆创新研究院,联系人董布和”。运费为127元,保价费为320元,保价声明价值为80000元。另查,上诉人对于运输物品(岛津牌显微硬度计)毁损价值提请司法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岛津牌显微硬度计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截至价值鉴定基准日(2014年6月18日),鉴定标的物在功能完好状态下的价值约为人民币18738.38元,因无法维修至可以使用的状态,故发生毁损的鉴定标的物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30元。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1、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货物损失(待货物价值评估后再进行确定),暂估价为8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交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和上诉人当庭陈述、被上诉人书面答辩意见在案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在承运上诉人货物期间致使货物发生毁损,理应对货物损失予以赔偿。对于涉案货物的原价值及毁损价值,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经上诉人申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确认鉴定标的物在功能完好状态下的价值为人民币18738.38元,因无法维修至可以使用的状态,故发生毁损的鉴定标的物价值为人民币130元,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损失18608.39元。至于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18608.39元;二、驳回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76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2.5元。鉴定费10000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7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00元。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货物损失800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8608.39元,严重低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判决中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报告意见书》中对于计算该案中货物损失的计算基数没有依据。在判决中计算依据是被毁损物的市场价格,但是鉴定中并没有书面的价格证明,而是以口头询价确定,所以上诉人认为鉴定人员过于轻率,鉴定报告依据不足,应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却依据该份存在瑕疵、漏洞的《司法鉴定报告意见书》作出了判决,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二、在判决书中原审法院将诉讼费与鉴定费判由上诉人承担75%,于法于理都不公平。从该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上诉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原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大部分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货物破损实际金额以及损失金额正确。原审鉴定公司是根据上诉人申请,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申请经法院摇号确定的,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应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使用。二、诉讼费和鉴定费应该按照比例进行承担。法律为了避免当事人的乱诉、恶诉,规定了诉讼费、鉴定费等应该按照比例承担。本案中,上诉人虚报货物实际价值,且在明知货物为轻微破损的前提下,仍然执意申请鉴定,存在主观恶意,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有恶意的一方承担,这也符合法律制定的宗旨。退一步讲,若上诉人不申请鉴定,被上诉人仅应承担18608.39元损失,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也加重了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诉讼费和鉴定费按照比例承担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二审提供了一份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报价单,以此证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鉴定标的物当时的报价约为16500美元是错误的,应为29442.70美元。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报价单上注明的产品型号与本案所涉产品的型号不一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被上诉人在承运上诉人货物过程中致使货物发生毁损,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货物毁损的赔偿额,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就本案来讲,双方约定“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上诉人在一审申请对被毁损的物品价值进行鉴定,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认鉴定标的物在功能完好状态下的价值为人民币18738.38元,因无法维修至可以使用的状态,发生毁损的鉴定标的物价值为人民币130元,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8608.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一审判令被上诉人赔偿18608.39元,严重低于其实际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上诉人提供报价单的产品型号与本案所涉产品的型号不一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上诉人以此主张《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考虑到本案系被上诉人的责任导致上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而上诉人以声明的保价80000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又不予认可,上诉人为了查清货物的价值申请鉴定发生的鉴定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500元鉴定费用,有失公允,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67.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32.5元。一审案件鉴定费100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阎 巍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楠速 录 员 姬诚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