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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6465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尚丽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刘家宝(被告父亲��,天津市中新药业红桥分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梁翔,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交往,××××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认识时间不长就结婚,婚后发现夫妻性格不和,现已分居。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因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结束夫妻关系,被告不予理睬,原告无奈,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的���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矛盾,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于2013年4月经老师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原告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号房屋,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之间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又系同学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虽陈述了诸多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之处,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渴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加之双方系自由恋爱且无其他突出矛盾,原告不应因琐事产生矛盾,执意与被告离婚。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避免因沟通不善导致误会而影响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