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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行非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国土资源局与库伦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国土资源局,库伦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占华,局长。被执行人库伦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霍艳慧,村长。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国土资罚字(2013)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执行人库伦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由库伦旗人民政府指定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彬 来源:百度搜索“”